第三节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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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干部 1957年前,干部福利费主要用于多子女补助、家属生活困难补助、疾病医疗困难补助、家属死亡丧葬困难补助、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工作人员本身特殊的困难补助等。1957年后,还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981年干部福利费按干部工资总额的2.5%提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的丧葬补助及遗属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1950年至1956年发给死者生前3个月的工资;1956年11月至1978年8月发100—150元;1978年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为240元。遗属抚恤费按工作人员级别发放。1950年底至1979年初因公牺牲的在180—650元之间,病故的在150—520元之间。1979年2月至1986年7月,牺牲的在500—700元之间,病故的在400—600元之间。1986年7月后,抚恤费的发放标准按照死者生前的工资计发,工资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令津贴,有教护令津贴的也包括在内。1965年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40人,每月补助133元;1988年享受遗属补助12人,每月补助202元;1988年牺牲病故16人,有38人享受遗属补助,每月补助额为962.50元。
职工 建国前,潍城工商业主对工人的关系,是雇佣制。除上工期间管吃管住和付给规定的工钱外,很少再有额外待遇。有的厂家对三年不付工资的徒工和满师后留厂三年的低薪工,在春节、仲秋节、财神节(农历七月二十二日)三大节日,分别给以几角至3元不等的过节费、对病、伤、亡的处理向无定例,完全视厂方生产和工人斗争情况而定。较大厂家对年老退职工人,多半是发给一个月工资了事。体弱有病,丧失劳动能力,不仅得不到照顾。反而会因此被解雇。同暨、晋鲁铸铁厂、工人死亡,厂方给一口棺材。坊子煤矿、工人死亡,每名抚恤金150千文。1907年8月2日,该矿瓦斯爆炸,死亡工人150名,矿工罢工,厂方才被迫发给每名死亡工人170千文。
1942年后,抗日民主政府对工人的生、老、病、伤、残、亡及生产期间福利待遇也颁布过一些条例、办法,但当时潍地解放区无较大厂矿企业,工人数量很少,并无具体规定。到1949年后,逐步制定了统一解决办法,职工福利开始受到法律保护。1953年,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公费医疗、职工困难补助费、因工或非因工残疾补助费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亲属抚恤费,以及用于文娱、体育、幼儿园等公共福利事业的经费等。
节假日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享受节假日、工资照发。
探亲假 1957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令满一年的同父母、配偶不在一起而不能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日2—3个星期,车船费原则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1983年改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子女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子女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未婚子女探望父母的,车船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子女探望父母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婚假 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的,给予1—3天假期。1981年对实行晚婚的,结婚假增加两周。
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的,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假期。
产假 1955年,女工作人员生育前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1988年,妇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两个月。
节日假 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元旦1天,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工作的,可以享受病假待遇、离职休养、退职休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