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奖金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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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 奖金 1978年底,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试行一次性年终奖。根据完成任务情况分为三个等级。1981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发放行政经费包干节支奖。1982年每人发奖金58元。1984年,每人每月发增收节支奖11元。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收节支奖中的5元和标准工资加在一起,作为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基数,其余6元继续按月发放。同年5月,每人每月增加1元。1988年1月起,增发考勤奖,每人每月5元。
国家工作人员享受的津贴有:
①粮食补贴,始于1965年,每人每年4.5元;1977年改为每月1.2元;1978年增为2元;1980年8月起按国家规定分别冲销部分粮食补贴。
②副食,1979年11月起,每月5元(1985年参加工资改革者不再发给),1985年每月10元。
③肉食,1985年5月起,每月10元。
④取暖,1978年起,每年12元。
⑤防暑降温,1978年起,每月3元(多统一使用)。
⑥交通,1975年9月起,每月1.5元。
⑦洗理,1980年起,男每月2元,女2.5元。1984年11月改为男4元,女5元。1988年7月起,每人月增加3元。
⑧书报,1984年11月起,中专以下文化程度的干部每月4元,大专毕业或取得中等以上职称的干部,基本工资又在100以下,工作满18年者,每月5元。1988年7月起每人月增加3元。
1978年,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晚上工作至零点以后的,发给每人津贴0.3元。1986年增至0.8元。另外事业单位职业津贴有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广播电视播音津贴等。
职工 奖金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县内对工业企业职工设过生产奖、合理化建议奖、安全生产奖、节约奖、产品质量奖等单项奖励。1958年改为“跃进奖”,完成“跃进”任务者,平均每人奖半个月工资。1960年普遍实行综合性奖励制,主要内容为产量、质量、安全、出勤、劳动态度、技术革新等,每季度奖金为月工资的16%—20%。“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诬为是“物质刺激”而停发。
1978年对职工试行一次性年终奖励,企业单位奖金数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
1980年各企业单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从企业利润中累进提取奖金,利多多奖,利少少奖,全年奖金总额一般可达职工一个半到两个月的工资额。1981年将奖金的提取和分配办法改为以各主管部门为单位发放,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为其所属企业职工一至两个月工资总额。个别经济指标完成得突出的,可以多发。但不得超过3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
1984年10月,区内完成了“利改税”工作,税后余利留给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部分,从中提取30%,各企业单位可自主制订奖励办法。主要有:浮动工资(工资与奖金捆在一起按个人完成劳动定额浮动)、记分计奖、集体承包、利润包干等形式、奖金随完成任务与否而定。
津贴 境内对从事特殊工作的职工实行的津贴有:(1)矿山井下工作津贴,潍县自1960年起实行。1961年津贴标准:生产工人1—3级每天0.6元,4—6级每天0.5元,7—8级每天0.4元,学徒工每天0.4元,跟班生产的干部和技术员每天0.5元。(2)流动施工津贴,建筑安装企业1978年6月实行。津贴标准是:施工地点离基地50公里以内的每人每天发0.2元,离基地50公里以外或在山区、偏僻地区每人每天发给0.3元。1984年,标准由原来的0.2元、0.3元提高到0.5元、0.6元。(3)夜班津贴,1958年,潍县大部分企业先后实行夜班津贴,实行范围:三班生产的企业,只对从事夜班生产的一个班的工人和跟班生产的干部实行,两班生产的企业,一般不发津贴。1978年底改为三班制生产的作业发给两个班的夜班津贴,两班生产的企业发给一个班的津贴。1980年,三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大夜班津贴为0.4元,小夜班津贴为0.3元,1986年,工人大夜班津贴提高到0.8元,小夜班津贴提高到0.6元,两班制工人一个班实行的津贴为0.6元。(4)交通运输行车津贴。1979年前,根据驾驶员实际行车天数发给。1979年后根据架驶员的行驶路程、时间实行津贴。1984年,改按架驶员的的行车里程、完成货运周转量和装卸货物的重量等指标发给津贴,每车百公里0.4元,百吨公里0.07元。装卸一吨货物0.03元。(5)其他津贴,有环卫工人津贴、盐业职工艰苦作业津贴、冷藏生产工人低温作业津贴等。生活补贴有:(1)粮价补贴,1971年开始实行,每人每年4.5元。1977年改为每人每月1.2元。次年改为2元。1979年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粮价补贴。(2)副食补贴,1979年11月起实行,职工每人每月5元,临时工每人每月2.5元。(3)肉价补贴,1985年5月起实行,职工每人每月5元,临时工每人每月2.5元。(4)交通补贴,1978年起,职工距工作地点2公里以上,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每月发给交通费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