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干部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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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国到1953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没有统一规定。1957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此后,县内据此对干部进行奖惩。“文化大革命”期间。奖惩工作受到破坏,不能正常进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奖惩工作又逐步走向正规。1984年,区、乡(镇)党政机关实行了岗位责任制,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三位一体”同时进行,根据对干部考评的结果实施奖惩。1985年,区政府公布了《潍坊市寒亭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试行条例》,作为实施奖惩的准绳。
干部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此外,还可根据工作人员的表现、成绩,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自1984年至1988年,全区受奖的干部1428人。其中先进工作者888人,记功374人,记大功167人,升级36人。
1949年至1958年,受处分的261人。1962年至1966年受处分的59人。1978年至1988年受处分的10人。其中降级1人,撤职2人,开除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