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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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建国前已经建立。但在程序上、手续上不够完备。建国后,随着政权建设、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干部队伍的扩大,行政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日益完善,范围权限也日益明确。
任免的程序和手续是:依法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区)长、副县(区)长,其候选人名单先由同级党委讨论,报请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当选的人员,人大发布公告,并由党委和政府分别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免除职务亦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办理。乡(镇)长、副乡(镇)长也是依法选举产生,其程序、手续与上相同。
依法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列入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委、办主任、局(科)长职务,先经县(区)党委审查决定。由县(区)长提名签署,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再根据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通知,报上级政府审查批准后,县(区)政府行文公布,同级人大常委会发给由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县(区)政府直属机构的正职行政领导干部和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委、办、局(科)副主任、副局(科)长,以及相当职位的行政职务的任免,由县(区)党委审批提名,通知政府党组,经县(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发任免通知,并发给任免人员由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
属于县(区)人民政府任免的低于副科级的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般其所在部门将材料送政府人事部门,提交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由政府发布任免工作人员的通知。1985年,简政放权,将低于副科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下放给各主管部门审批或直接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