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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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绝大多数人拜堂后方相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统治下,男子可以娶三妻四妾,女子则一夫而终,仅清代中后期,就树起有较大名气的寡妇节烈坊165座。民国期间,国民政府虽提倡男女平等,但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现象无大改变。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境内利用广播、黑板报及文艺演出等形式进行了宣传,各级领导也分头宣讲,乡村墙壁上书写的婚姻法条款到处可见,《小二黑结婚》、《刘巧儿》等剧中主人公争取婚姻自由的思想行为给群众以深刻地教育和启迪。1950年秋后,因着重抓了土改、镇反等工作,一度放松了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致使买卖、包办婚姻和重婚、早婚等现象不断发生。1951年12月至1952年11月,因婚姻纠纷处理不当,加之一些基层干部粗暴干涉,境内妇女自杀达41起。1953年4月,政府集中力量,连续10天召开区乡村干部大会,分批分片学习婚姻法;5月开始召开群众大会;秋后在全县进行了调查;冬季,县里派出66名干部对贯彻婚姻法好的区乡(占25%)进行巩固;对一般的(55%)进行督促,使其迅速解决发现的问题;对问题发生较多、情况复杂的区乡采取组织措施,撤换了个别违法干涉婚姻自由的干部,同时严厉打击了因买卖、包办婚姻和虐待妇女造成恶果的不法分子。1954年,职工多数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农村则经人介绍双方相识后登记结婚,年底,在准予登记结婚的3317对中,自由恋爱的占40%;相识时间不长,仅见数次面的占45%。1955年,始对登记结婚当事人发结婚证,其后,由于政府大力提倡婚姻自主,反对包办,农村青年自由恋爱结婚的逐渐增多。1957年,在准予登记结婚的3618对中,自主婚姻占65%。1959年开始,因生活困难,又一度放松了婚姻管理,重婚、早婚、女方索要钱物、婚后不赡养父母等现象屡有发生。1962年,违法重婚有29起;在登记结婚的5168对中,经抽查男不足20周岁,女不足18周岁的占11%;索要钱物在500元(合计折价)以上者占20%许,200元至500元的占56%。1963年,狠抓了婚姻管理,重婚、早婚、虐待妇女、索要钱物等现象大为减少。1964年,在准予登记结婚的7756对中,自主婚姻占90%以上,主动不要彩礼的占30%。1965年后,买卖、包办婚姻和重婚、早婚现象基本刹住,婚后虐待妇女儿童和不赡养老人等行为普遍受到社会的谴责。到70年代,政府提倡晚婚,城镇青年绝大多数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农村男青年满23周岁,女满20周岁方登记结婚。1978年开始,群众生活不断提高,索要钱物现象逐年增多。
1979年,在5168对登记结婚者中,办理婚事花销2000元以上者占60%。1980年,贯彻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婚登记者需持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双方确系自愿,符合一夫一妻制,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无近亲血缘关系;无禁忌疾病等),方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因结婚执行了新的法定年龄,一些原定晚婚的青年纷纷到登记机关申请,致使结婚登记人数一度剧增。1981年,批准登记结婚的8711对,为1979年登记结婚的168%。1984年后,寒亭区婚姻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买卖、包办婚姻和早婚、重婚以及虐待妇女现象极少出现,但青年结婚讲排扬、比阔气之风日盛。1984年区内登记结婚的2684对中,农村花销在3000元、城镇花销在5000元以上者占70%;1988年,区内登记结婚的2753对,农村花销5000元,城镇7000元以上者占50%。
1951年至1953年,在贯彻婚姻法过程中,要求离婚者逐年增多。1954年,提出离婚的为843对,经调解不离的224对,离婚占结婚总数的20%。1956年至1958年,离婚率下降5%,1959年后有所回升,到1962年,提出离婚者为551对,经调解不离的191对,离婚率为7%。1964年至1977年,离婚率大为下降,年均不足1%,1981年,离婚者仅67对,离婚率为0.76%。1983年后,要求离婚者呈上升趋势。1984年,寒亭区离婚率为3.4%,其中,经法院判离的5对,调离的70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16对。1987年,登记结婚者为3534对,离婚者为153对,离婚率为4.3%,其中,法院判离21对,调离109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3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