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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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耕 1942年至1956年,对优抚对象(主要为烈、军、工属)实行代耕或包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因无劳力或劳力不足造成的实际困难,使其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土地的收获量。1953年,全县内享受代耕户6868家,其中烈军属5934户,工属934户;代耕土地52984亩,其中,为烈军属代耕46040亩,占烈军属土地总数的48%;为工属代耕6944亩,占工属土地总数的38.5%。1954年,对烈、军、工属的代耕实行包产,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享受代耕的烈、军、工属纷纷发挥了生产积极性,大大减轻了政府和群众的负担。到1955年,全县享受代耕的户数减为5416户,代耕土地减为38352亩,分别比1953年下降21%和28%。
优待劳动日 农业生产合作化后,烈军属的优待方法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即以村为单位,评定出烈、军属的优待劳动日数,直接参加生产的工分分配(此期间因实行了工资制,工属不再享受优待)。1956年,烈、军属及生活确实困难的伤残、复员军人共1865户,总计优待劳动日105012个,户均56个。“公社化”后,农村出工不出力现象严重,挫伤了军、烈属的生产积极性,1963年,烈、军属3315户,优待劳动日467976个,户均141个;1977年3105户,优待劳动日701125个,户均225个,1981年4289户,优待劳动日1085118个,户均253个,分别比1958年增长150%、302%和351%。此间,军、烈属大部分的家庭生活不但没有得到改善,还加重了政府和群众的负担。
统筹优待 1982年开始,农村因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各社、队均把优待劳动日改为定额优待现金和粮食,所需粮款,分别从大队提留中发给优待户。1985年,寒亭区以乡镇为单位实行了统筹优待,全区1611名现役军人家属平均各得优待款271元;1986年增为379元,相当于一个整劳力全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1985年前,对烈属的优待与军属相同。1986年开始,对烈属采取由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办法,其标准略优厚于现役军人家属。1988年,区内350户烈属得到优待款13.3万元,加上国家抚恤部分,平均694元;1484户军属,发放优待款74.3万元,平均5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