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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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受到抚恤的对象主要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包括武警、消防民警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
牺牲病故军人的抚恤标准,1950年前以粮计算,部队团级以上者500公斤,营连排级400公斤,战士250公斤;地方县级以上者500公斤,区级350公斤,乡级250公斤,参战民工、民兵200公斤;当时粮食折价均以小米计。1950年起,先后经过5次调整,抚恤标准不断提高,1984年前原则上执行一次性抚恤。1958年开始,除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对符合条件者的遗属实行定期抚恤,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居农村者每人每月20一25元,居城镇者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农村者每人每月15—20元,居城镇者25—35元。1988年,寒亭区共有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350户,发放抚恤款11万元。
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工民兵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抚恤标准,在1950年前按猪肉折价;1950年至1953年发给抚恤粮;1954年开始改发抚恤金;1965年原规定对三等伤残军人发给一次抚恤金的办法废止,改为每年发给一次伤残补助费。1965年,享有伤残抚恤的共584人,其中,一等13人,二等甲92人,二等乙156人,三等甲177人,三等乙146人,1972年享有伤残抚恤者为785人;1981年为789名;1984年,寒亭区有606人,其中,在职173人,在乡433人。1988年,区内享有一等伤残抚恤的13人,二等甲57人,二等乙152人,三等甲206人,三等乙172人。其中,在职185人,发放抚恤款2.1万元;在乡415人,发放抚恤款16.9万元。1984年,区内按有关规定,对在乡的9名一等伤残军人及其家属共29人,全部办理了农转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