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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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1955年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执行陪审辩护制度,律师出庭辩护。1966年至1980年,律师辩护工作被废止。1981年恢复,至1986年为被告人辩护的案件139件,经辩护改变性质的3件,辩护意见被采纳的125件。1988年刑事辩护50件,得到从轻处罚的29件,占总辩护数的58%。
民事代理 自1981年始,律师接受民事诉讼代理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至1984年代理民事案件98件。1985年代理民事案件30件,1986年代理民事案件42件,全部是经济合同纠纷。为委托方挽回经济损失180万元。
法律顾问 自1983年始,开展受聘法律顾问业务。1986年应聘为13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审查经济合同138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84条。1987年应聘为17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审查经济合同192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142条。1988年聘任法律顾问的厂家18家,办理法律事务120件,挽回经济损失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