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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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前,经济案件一直由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增多。1981年5月建立经济审判庭。设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各1名,负责全县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至1983年,共处结经济纠纷案件96件,诉讼标的金额34.38万元,按规定征收诉讼费4822元。1984年,随着经济案件的增多,经济审判庭的人员进一步充实,除庭长外,增设了2名副庭长,人员增加到8人。至1987年底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506起,已处结的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共达463.85万元。1988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65件,审结250件,结案率为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