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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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主要依据《大清律例》中的《刑律》进行审判活动。1912年至1927年,北京政府制定了各种法令条例和繁琐复杂的诉讼制度。原告人起诉要有严格的书状,高昂的诉讼费等,否则不予受理。而官僚犯罪不受“笞”刑。1927年至1939年,国民党县法院刑事审判的重点是镇压共产党和人民革命斗争,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审理共产党人,爱国进步人士和其他爱国者的案件。1948年,潍县国民党县政府军法室关押104人,其中有许多共产党人。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由司法科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同时打击汉奸、特务和反革命分子,镇压残害人民,破坏抗日统一战线的地主、恶霸。
建国初期,刑事审判活动以审理反革命案件为重点,推动土改运动的开展。1950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67件,结案563件。1951年11月,在审判反革命案件中,认真贯彻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使199名犯罪分子主动向政府自首交代自己的罪恶。伪军事校官、情报员王延昌,投案自首,交代出与匪伙共谋杀害1名村干部的罪恶,并检举了其他反革命分子,有立功表现,免予起诉。1953年至1957年,重点审理统购统销中的刑事案件。判处破坏统购统销、抗售余粮案86件。1958年至1961年,刑事审判工作在“左”的路线影响下,出现“宁左勿右”、“定刑就高、量刑偏重”的倾向,判处的案件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1962年全面地行了复查,纠正了办案中的错误倾向,严格区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冤、假、错案全面作了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了全面复查,落实了政策。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制得到健全,审判程序趋于完善,全面实行了陪审、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1983年至1986年,配合“严打”斗争,共审结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贪污、盗窃、伤害等刑事犯罪案件450件577人,对大案要案按照程序及时审判,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治安。1988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88件123人,结案率为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