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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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实行四级三审制。潍县属第一审级,设初级审判厅,行政长官掌管司法审判权,直接处理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逐级审核决定。
1912年潍县设立帮审员,由上级委派审判官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案件县知事亲自审理。1929年,县法院单设,取消县长兼审判官,改为院长兼任主任审判官。1933年1月,县法院改组为青岛地方法院潍县分庭,设主任推事、检察官。1935年7月,潍县分庭易名为潍县地方法院,设民事庭、刑事庭、录事室、民事收发处、执达员办公室等。
1938年日军侵占潍城,组成日伪潍县公署,设承审处。
1945年7月。潍北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司法科。1946年,潍南县政府成立司法科。1948年7月,潍县县政府成立司法科。1950年1月,潍南县并入潍北县后,改为潍北县司法科。1950年5月,潍县司法科改为潍县人民法院。1953年7月,潍北县并入潍县,原潍北县司法科并入潍县人民法院。1953年11月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接待室,全院有工作人员16人。1968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潍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对法院实行军管,在县公安局设刑事组、民事组、侦察组,负责办理刑事、民事案件。1972年撤销军管,恢复潍县人民法院。1984年1月,改称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1988年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经济调解服务处,告诉申诉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和12处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