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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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纪检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侵犯公民权利、渎职等,需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查处。1950年结合检察工作中心任务和群众的揭发检举,开展法纪检察业务。1953年在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新三反”斗争中,结合查处破坏经济建设的案件,共查处各种违法案件9起。1954年以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及统购统销中违法乱纪案件为中心,查处粮食案件76起,受处罚的43人,罚款100万元(旧人民币),召开公判会11次,对违纪人员判刑7名,管制2名。次年查处第十七区赵庄乡在粮食统购补课中严重违法乱纪案,依法逮捕违纪的村干部2名,撤销行政职务的3名,受管制的1名。1962年12月,查处南村公社荆科生产队干部,严重违法乱纪,逼死人命一案,依法逮捕为首分子1名,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78年根据国家法律和关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开展法纪检察工作。至1983年底,共立查法纪案件7起7人,其中起诉法院2起2人,法院均判刑。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4起,其中玩忽职守罪1起1人。1986年至1987年,共受理法纪案件37件45人,立案侦察21起29人。在办理第一建筑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和材料科长玩忽职守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行程26000多公里,收集各种证据1000余份,对两犯依法提起公诉,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半。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万元,打击了渎职犯罪。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分别在潍坊、寒亭两地召开了法纪检察工作现场会和表彰会,办案人员分别荣立个人三等功。1988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3案19人,从中立案侦查11案1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