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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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察工作受案范围,主要是打击偷税、抗税、挪用救灾和抢险款物,假冒企业商标,盗伐滥伐林木,贪污、行贿、受贿等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此类案件在立案、侦察、公诉等整个过程,均由检察院自理。1957年经济检察,重点打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是年,提起的刑事案件中,经济方面的犯罪占提起刑事案件的37%。1982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积极开展经济检察至1983年底立案侦察经济案件28起34人,已查结25起31人,查结的案件中起诉到法院的15起18人,免于起诉的6起9人,不予起诉的1起1人,撤销案件2起2人。1986年至1987年继续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两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90起95人,立案侦察41起44人。1988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0起51人,立案41起42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8.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