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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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担任。其主要任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在20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大案件不超过一个月,对公安实行侦察监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1955年,共审理县公安局移送刑事案件151起,批准逮捕91起,不批准逮捕33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7起。审查起诉到法院的各类刑事案件103起,不予起诉的5起。1958年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刑事犯罪和取缔会道门斗争,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案件343件,审查批准逮捕271件,不批准逮捕的51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13件,公安机关主动撤回的5件,未结的3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547件中,审查起诉到法院的510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8件,未结29件。出庭支持公诉的407案(次)。1962年贯彻从严方针,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到1966年共依法审查批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案犯344名,依法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到法院判决的各类案犯287名。1980年开始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依照两法规定,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83年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进一步加强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250起,362人,依法批准逮捕的228起325人,不批准逮捕16起2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1起1人,公安主动撤回案件1起1人,未结的13起1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236起27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到法院的215起323人,报送法院的8起10人,免予起诉的2起14人,不予起诉的2起5人,公安主动撤诉的1人,未结的9起19人,出庭支持公诉的200起,发表公诉词200篇。1984年至198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案犯17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51人,不批准逮捕23人,公安机关撤回2人。1988年批捕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占批捕总数的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