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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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实行乡镇户口管理制,后改为保甲户口管理制。
日伪时期,由伪警察所保安股分管户籍调查登记,以乡镇为单位统计户口,并制发“良民证”。
1945年,县警察局拟定《户口呈报暂行办法》,实行保甲户口管理制。由户主向保甲长声请登记户口,填注长期户口册,保甲长审核后转报乡(镇)公所,再上报警察局。为严控共产党的活动,采取连坐切结法,编定门牌,制发居民证。次年,户籍行政主管机关改为县政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户籍管理,乡镇长兼任户籍主任,并设户籍干事多人。户籍调查内容为人口、性别、籍别、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婚姻状况等。人口实行月统计和年统计,并开始制发国民身份证。
新中国建立后,县内于1951年开始进行系统的户口管理,建立了户口登记簿。1955年县公安局户籍股具体管理全县的户口工作,城镇和乡村都建立了常住户口簿,每年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将人口变动登记情况进行统计上报。1958年1月,对城镇人口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等七项登记。对农村人口实行常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五项登记,建立户口卡签。除寒亭镇的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管理外,其余乡镇则由户籍员或民政助理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户口人数申报,由公安局汇总上报。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管理工作混乱,未能按规定进行登记,至1974年才恢复正常的登记管理。1982年4月,县内21处公安派出所各设户籍警1人。1984年寒亭公安分局成立了“暂住人口办公室”,负责管理城镇流动、暂住人口。1988年统计,农民进城经商、干临时工者达55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