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潮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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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季3—4月份和秋季10月份,如遇7级以上东南风转东北大风,再加与大汛潮巧合,极易形成潮灾(海水倒灌)。风速越大,持续时间越长,潮灾越严重。潮水位在3米以上便造成危害。旧县志记载,自西汉到清末的近2000年间,共发生大潮13次。一般记述是“海水溢,淹没人畜”。特重者有两次:公元676年(唐上元三年),“海水溢,漂居人五千余家”,1613年(明万历四十一年),“海水溢,坏民舍无算”。民国期间的1938年农历七月十七日,潮水位4.99米,沿海有30多个村庄受灾,灾民四处逃荒要饭,土地碱化三年不能耕种。而建国后的1960至1988年中,以1960、1964、1969、1976、1980、1987年较为严重,平均4.7年一遇。1964年4月5日,潮水位高达4.77米,使25个村、5305户、2.23万人受灾。3万多亩农田谷物被淹,损失达90余万元。但党和政府积极支援灾区人民进行生产自救,群众生活有着落,生产当年基本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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