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征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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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土地管理工作由民政局负责。1982年9月,移交农业局代管。1988年8月,成立寒亭区土地管理局,专管土地征用工作。
1949年至1957年,全县共征用土地5591亩,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以农业为基础和各行各业大力支援农业”的方针,对1958年至1962年征用土地情况,作了全面调查。此间工业、交通、水利、文教卫生、市政建设、林牧、国防工程等,共占用耕地22559亩。其中有3635亩尚未利用,经查清全部退还社队耕种。1979年,落实中共中央节约用地指示,对1966年至1978年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情况,作了清查处理。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的109.94亩耕地,退交生产队复耕或划拨给急需征地的单位;不征而用的土地6098.5亩,其中已搞了永久性建设的5252.6亩按国家规定补办了手续;长期租借生产队耕地的有15个单位,其中有11个单位占地443.2亩,确实需要征地,并已在租借的土地上搞了永久性建设。对此补办了用地手续,其余4个单位占地16.04亩,归还生产队;单位与单位相互调换住所的,一律办理了划拨手续;公社企业占用耕地较多,并搞了永久性建设,无法退还生产队,对此一律办理了征用手续。
1986年10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区委、区政府颁布了《寒亭区土地管理规定》:一、城镇一切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城建部门按照城区规划统一安排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经批准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不准买卖、转让、出租或改变使用性质。二、凡单位建设用地,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建设平面图,报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方能发给土地使用证。建筑中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准多征土地,不准浪费土地资源,对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另作安排。三、私人建房,必须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经乡(镇)政府批准,报城建部门审核同意,发给建房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是年,区委、区政府还成立了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培训清查人员1552名,对全区违法占地问题进行了清查处理。查出自1982年至1986年非农业用地3171亩,通报批评了11个单位,对7个违法占地单位处以罚款103800元;对农村非法建房者责令拆除房屋的51户,罚款的140户,共退回耕地37亩。在清查的同时,还为115个用地单位办理了手续,并开发利用了2300多亩荒废地,受到了省市党委和政府的表扬。
1949年至1983年,潍县基本建设共征用21万亩土地。其中国防建设4.3%。工业建设占3.7%,农村水利占60.5%,交通邮电3.4%,文教卫生占1.7%,市政建设占1.2%,其它25.2%。在被征用的土地中,可耕地占80.4%。
1984年至1988年,寒亭区共征用土地7303亩。其中工业建设征地占16.5%,农林水利占48.6%,交通邮电占23.5%,文教卫生占3.2%,市政建设占2%,其它占6.2%。在被征用土地中,可耕地占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