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私人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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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区政府解除不准私人在城区内建房的禁令。有20家职工、干部,在城区所属北平旺、吴官庄、仉庄、河西、齐家埠等村购置了旧房,根据新村规划,拆旧房建新房,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1980年后,城区内5个村庄的居民,先后把旧土坯草房拆除,建造新砖瓦房,至1985年共建房103190平方米,人均住房达到23平方米。为了加强对城区私房管理,区政府于1985年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
一、国家保护公民在城区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城区私有房屋。
二、城区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城区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作好拆迁房户的动员工作,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和适当安置。保证拆迁户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四、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给予积极支持,做到按期搬迁腾出场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刁难,拖延时间和无理取闹而影响城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