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租赁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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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至1986年12月,房管所对城区各机关、学校、厂矿、商店的房屋全面进行了普查登记,按单位立户建档。责成单位自行负责住房的维修、使用、租赁和收费。机关、学校、工厂临街建造的314间商业用房,也由建造单位负责租凭给个体经商户使用,每月每问租金平均60元。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科安排个体商户自建房屋80间,建筑面积72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只收地皮费0.02元。1985年,区工商管理局在人民路中段十字路口北街建造寒亭市场1处,有商业用房79间,建筑面积948平方米。租赁给个体商户,每月收取房租费3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