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村建筑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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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县衙对民间各种匠人进行编审,造册登记,以服徭役。清乾隆时,境内有木匠、瓦匠、石匠9000余人。凡有工程建设,由官署或私人临时募集工匠,工完则散。民国时期,县内农村建筑工匠有1400余人。其技艺多系家传师授,主要承揽民房的建造与维修。其报酬,大工1个工日多则小麦8公斤,少则4公斤;小工1个工日小麦2公斤。建国后至1976年,农村私人建房较少,工匠多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其报酬,由生产队记劳动工分,参加生产队的年终分配。1978年后,农户纷纷建造新房,建筑工匠日增,1983年已多达14300人。1984年,农村工匠,自发组成建筑队,采取小包干办法,承揽民房的建造。建筑费为1间平房60元至120元,工匠按实干工日和技术高低领取报酬,日工资为4—6元。1985年,区内农村出现了联合体建筑队,除为农民建房外,还到区城和潍坊市里承揽各种建筑工程。固堤镇固堤村、东庄乡南傅家村的联合体建筑队,已能承担四层楼房以下的较大型工程,有龙门架吊车、井架吊车、电动打夯机、灰浆搅拌机、震动器等机械设备。1987年,农村建筑队,到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领证的有19个,共有工匠427人,年完成工程面积16384平方米,产值116.9万元,全员生产劳动率为27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