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72&A=1&rec=389&run=13

登记 在民国期间,政府对个体小商小贩不予登记。1950年3月,潍坊市政府发布了《摊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潍县对个体工商业户才开始统计,当年个体工商业户有44000家。1955年全县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登记,有个体摊贩1612户,从业人员5079人。1965年全县对个体工商业户共核准登记935户,从业人员1375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管理走向正规,全年登记发证145户,从业人员520人,1983年共登记发证6558户,从业人员7827人,营业额2961万元。1984年换发了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建立了个体档案。全年共登记发证4854户,从业人员7106人,资金3995025元。1987年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全年登记发证6665户,从业人员13336人,资金总额1235万元。
监督管理 民国时期官府对小商小贩不予管理,任其自由发展。1944年昌潍县工商管理事务所。在解放区对不法盐商进行了打击。潍县解放以后,政府扶持个体工商业的发展,采取团结帮助,教育改造政策。“文化大革命”时期个体工商业户越来越少。198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规定》,当年对城镇21家商业户,21人纳入个体经济管理,其中退休工人17人,社会闲散劳力4人。1983年加强了对个体户的监督检查,全年共查出无证商贩750户。1984年先后对3160个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检查,并换发了统一的营业执照,1987年,加强了监督检查,保障了合法经营,打击了非法活动,在进行验照检查中,分别对17户涂改营业执照户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在查无证经营时,共查办了295户,罚款700多元;同时组织进行物价、伪劣商品大检查。1988年,对全区的个体工商业、合作经营组织及私人企业使用童工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处14户,招用27人,对招用童工户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禁止招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