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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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 签约 解放前,县内房产转让、大宗物资交易大都由买卖双方签署字约,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持约打官司。建国后,只在部分企业单位推行过经济合同的鉴证、签约管理,直到1980年,对经济合同开始进行系统地鉴证、签约管理。当年签订经济合同24份,总值80万元。1982年,工商管理部门举办3期《经济合同法》学习班,印制各种学习材料3000份,在全县普遍推行合同制,全年签订合同124份,总值353万元。1985年,签订经济合同867份,总值1956万元;鉴证经济合同79份,总值520万元。1986年,编印有关经济合同内容的宣传材料4500份,举办培训班34期,培训业务骨干1400人。1987年,鉴证经济合同513份,总值1699万元;鉴证经济合同197763份,金额63020万元。在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农副产品购销合同72450份,金额2880万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451份,金额3747万元;建筑承包合同65份,金额1532万元;财产保险合同122376份;金额49361万元;借款合同198份,金额4727万元;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履约率达98%。
调解 仲裁 1980年以来,县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本着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到1983年共受理经济合同案件18起,经仲裁4起,调解14起。1984年,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仲裁合同案件中,对益都县副食品公司(申诉方)和区泊子乡织布厂综合门市部(被诉方)就代销香烟、拖欠益都副食品公司货款3225元一案,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依法裁决如下:供方依合同规定,按时把香烟送达需方(被诉方)指定地点,需方违约拖欠货款应立即偿还;同时,需方还应承担供方货款拖欠时间的银行利息212.85元,10日之内,被诉方必须偿还益都副食品公司货款3437.85元。1985年,区内调解合同纠纷案件45起,解决争议金额96.3万元,其中,第二棉纺厂与外地签订的棉纱供货合同中,就有50万元欠款没及时收回,使工厂损失2万多元。区仲裁委员会派专人与厂方一道,依法到外地追回了全部欠款。1987年,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33起,合同金额470.7万元,争议金额173万元;其中调解27起,仲裁2起,其余4起也进行了妥善处理。在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时,工商管理部门还十分重视已签订的合同,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1988年区飞天服装厂与青岛一家针织厂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5万元的药布、裤头加工合同,工商管理人员经调查发现,青岛那家“针织厂”仅仅是夫妻开办的一家小店,根本无履约能力,遂劝飞天服装厂中止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