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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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银行会计采用收付记帐法,设货币帐和实物帐分别记载。结算方式使用支票结算,异地结算有信汇、电汇、票汇。对公业务实行划拨结算。银行附近地域结算有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专用送存簿四种,异地有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两种。1955年,县内结算方式有八种,属银行附近的有支票、限额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承付结算;异地有汇兑、特种帐户、信用证和托收承付结算。1962年当地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农村增加了付款委托书结算。1966年异地增加了采购帐户结算。1977年8月限额支票结算范围扩大到县外省内。1979年底异地结算仍保留汇兑、托收承付、信用证、限额支票四种,当地结算有支票、委托付款、托收承付、信用证、限额支票四种,当地结算有支票、委托付款、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1980年10月异地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1983年又增加了特种汇票结算。
银行对机关企事业部门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开立帐户,先行审查,严格开立手续,对租借帐户等违反帐户管理规定的坚决阻止。1958年,曾一度取消了对开立帐户的审查,造成了帐户管理的混乱,1959年得到纠正,并对开立的所有帐户进行审查清理,合格的保留,不合格的注销旧户,整顿后开立新户。1978年对开立帐户进行了登记。1979年后,放宽了开户条件,到1988年底,寒亭区共515个单位在银行开立帐户,有各种储户79697户,日均业务量42300笔。
1978年后,随着业务量的加大,银行严格按现金管理规定办事,对不合理提出现金、挪用资金和用途不当的现金支票实行堵、拒付和审查。1984年,对单位常用现金,由过去的300元以上改为1000元以上,由银行计划部门审批;1000元以下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会计部门实行柜台监督。
建国后,银行坚持贯彻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和不予垫款的结算原则。1958年受到严重冲击,一度造成赊销商品、互相拖欠。1959年得以纠正后,“文化大革命”再次受到冲击。1979年,银行重申了结算纪律,不准相互拖欠,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不准在国家政策规定外赊销商品,不准预收预付贷款。对违犯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制度规定予以经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