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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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赋税 赋税主要为地丁税,除此尚有盐税、典税、契税、牙杂税、课程税等。咸丰至宣统年间,年均收入1051两1钱8分,其中,盐税543两8分,牛驴税30两9钱,牙杂税218两3钱,其他税257两9钱。
民国时期赋税 1913年,银元通用后,征税改为以元为单位。
田房契税 1912年,山东藩司更定田房契税暂行章程,县内自8月1日起执行,凡民间典卖田房,买契价银1两纳税6分,典契价银1两纳税3分,所有未税白契一律补税。为促使前清未税白契补税,1915年2月规定,对前清未税白契从宽,买契税2%,典契税1%,限期3个月补完契税。纳税后,不论买典一律发契纸一张,每张收洋5角,注册费收洋1角。1916年至1937年,田房契税除奉令减半征收外,税率计算照前办理。
印花税 1913年开征,属国家税,采用凭证上贴印花票的方式,用户自购、自贴、自销(即盖戳)。销货1元贴3分,一本贴2角。1934年,印花由邮局代售。
屠宰税 1917年始,按年招商包办,年度终了,县政府定期招商投标,以投标多者为中标。初办时包商认税极少,后逐年增多,至1930年,认缴税洋16983元。牧畜税与屠宰税同时办理,1930年,包商除认缴税洋16983元外,同时缴1698元的附捐。对包商收税有统一章程,牲畜税由卖者缴纳,牛、马、骡每头1元,驴每头3角,羊、猪每头2角。屠宰税由屠宰人缴纳,每头税额与牲畜税相同。对漏缴者,每头处10元以下罚金。
油业税 1924年开征,油商分甲、乙、丙、丁四等,每套榨油工具缴税20元。
黄烟炉屋税 1924年开征,炉屋一座征税19.20元。
牙杂税 每五年编审一次(即五年一次招标),每编审一次,税款增一次。税一年缴一次,证费五年缴一次。
酒税 烧酒户缴纳,按产酒多少征收,每千斛抽收28元,属国家税,解山东印花烟酒税局。
营业税 1927年开征,计征办法为商会领下总额数,按各营业户等级分摊数额,营业总收入额的税率为千分之一到千分之十不等,营业资本额的税率为千分之四到千分之二十不等。此税按月征收,每年3月检查,计税年度以4月至下年3月为一年,新户开业时要缴纳牌照税领取营业执照。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废除了按银两征粮的办法,采取按地亩征收。以中等田(年产75公斤以上)作为标准亩,根据分配的任务,确定每标准亩负担数量。不管每户人口多少,统以户为单位计算负担。对鳏寡孤独无劳力者和抗日军人家属作适当减免。1943年,抗日民主政府开征进口税,征税货物有粗细洋白布(后禁止入境)、粗细色白布(后禁止入境),粗细花洋布、粗细土布、各种棉织成衣和各种棉布织品一律禁止出境,合股洋棉纱、各种肉类入境免税。1943年4月,为敛财,抗日民主政府对盐民采取“轻税倾销,无税也销”的政策,使根据地盐民生活有很大提高。1945年10月,民主政府对生米、豆油、食盐、猪油、神香、猪鬃等货物出口征税率一般为原值的5%到20%,以上货物入境均免税;对棉织布匹、各色花布、绸缎、肥皂、纸烟、酒、化妆品等货物出口一律免税,入境则按原值的10%到30%征税。1946年1月,潍北县开征屠宰税。5月,对产销货物征收出厂税。1947年3月,潍北县开征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牌照税;7月,开征营业负担税和产销税(同时停征出厂税)。同年,遵照胶东公署田赋征收规定,采用比例税制,按土地评定级数,亩数包干定量征收,土地分为三等,上等地每亩征收100元(北海币,下同),中等地征收70元,下等地征收40元;对特种地(如新垦土地、场院、草场等)按实际收入划为五个等级,分别征收5、10、15、23、25元;对受灾群众和烈军工属、老弱病残酌情减免。经个人陈报土地亩数,政府派人丈量核准。1947年应征公粮75.65万公斤,实征33.75万公斤,欠征41.9万公斤。1948年春,因解放潍城,潍南、潍北县均停征营业负担税、印花税和营业牌照税,上年欠征公粮基本还清。潍城解放后,恢复了以上税种并开征黄烟产销税。1945年至1948年,潍北县实征产销税27922.7万元;屠宰税1127.7万元;交易税1021.1万元;营业牌照税63.1万元;罚没收入274.8万元。
建国后赋税 1950年至1983年(其中1958年9月至1961年12月,潍县划归潍坊,税收额不在统计之内),县内税收累计(不含农业税)23102.7万元,其中,1950年至1958年税收1394.5万元,占6%;1962年至1972年税收6898.3万元,占30%;1973年至1983年税收14809.9万元,占64%。1984年,寒亭区税收(不含农业税)910.8万元,1988年为2250.5万元,比1984年增收147%;比1983年原潍县增收49%。1984年至1988年,寒亭区税收累计7485.3万元,5年间税收相当于原潍县34年间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一。
农业税 从1951年起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即仍以户为单位计算,全年常产按每个农业人口扣除50公斤不负担,剩下的常年产量每50公斤征收公粮10公斤,不再征公草(1950年前每征粮0.5公斤同时征公草1公斤)。根据上述方法,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按种植小麦面积确定夏征成数。减免规定包括老区照顾、灾情减免、社会困难减免三项。1951年全县实有粮田面积113.3万亩,总产量12575.5万公斤,每个农业人口扣除50公斤后,实征公粮1534万公斤,其中夏粮518万公斤。1952年查田定产后,有粮田面积117.8万亩,总产量14514万公斤。实征公粮1588.5万公斤,其中小麦570万公斤,大豆165万公斤,杂粮853.5万公斤。上述征收方法直到1957年未变。成立农业合作社时,各户依率(税率20%)将计征税额带到社里,由社统一交纳。1958年,农业税实行税制改革,全县平均税率为17.1%,地方平均附加率22.5%,取消人口免征额,实行纯比例税制。人民公社化后,公粮的征收以生产队为单位,并且由以粮计征改为以货币为单位计征。年底,境内粮田面积112.2万亩,亩产136公斤,总产15295.5万公斤,以货币为单位计征应纳农业税390万元,公粮征购后,粮食部门扣除此款转交财政。1962年,对农业税负担进行了较大调减,正税与附加均比原计征率有很大下降。调整后,县内农业税负担比1958年减少169万元。1963年后,农业税收有所上升,但直到1981年,也没超出290万元。1982年后,因粮食征购与结算改为以户为单位,农业税的征收也随之改为以户为单位计征。
房产税 1953年开始办理房产契税,契税税率规定,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价格征收6%。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一律不准私人买卖,土地房屋契税停止办理。1962年后,又恢复房产契税,对契税征收只限于公社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购买承典、受赠的房屋照章征税。1966年后,房产税停办。1987年,对私人买卖房屋者又开始征税,1988年房产税征收48.9万元。
工商各税 自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起,经过1950、1953、1958、1973、1978、1983年的多次改革,境内开征税种有:
货物税 1950年开征。货物税全国350个税目,59个税率(从30%—120%),境内开征的税目主要有鞭炮、迷信品、麦粉、皮毛、植物油、原木等。1953年大部分税目归属商品流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1950年开征。对固定工商业应纳的工商业税,分为以营业额计征部分(以下简称营业税)及以所得额计征部分(以下简称所得税)。临时商业税主要向行商征税。摊贩业税按资本额多少纳税。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一个税种。
印花税 1950年开征。是行为与凭证相结合的税种,以贴印花方式缴纳税款,1953年修正税制后,大部分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征收,其余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开征。征收的是存款利息所得税,由银行代扣代交,当年停办。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对牛、驴、骡、马、猪、羊,根据实际成交价,按5%向买方征收。1954年7月1日,停征猪、羊交易税。1959年8月,牛、驴、骡、马暂停征税,1966年1月,又恢复征收。
屠宰税 1950年开征。凡屠宰牛、马、驴、骡、猪、羊者,均缴纳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不能按实行重量计征的地方,规定各种牲畜标准重量,从价计征。1953年修改税制,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附加均并入屠宰税交纳,税率为13%。农民仍征10%。1973年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及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的牲畜仍征屠宰税。1986年1月起。对国营食品公司、集体和个体屠宰业、饮食业宰杀的驴、骡、马,原则上按屠宰后的肉重(包括下货折肉)和市场上平均价计算,依3%的比例计征;集体单位和农民个人宰杀的猪,每头征税4元,宰杀的牛、驴、骡、马每头征税8元。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开征。县内开征的税目主要有卷烟、酒、麦粉、皮毛、原木等,1958年并于工商统一税。
集市交易税 1962年8月开征,主要是对集市上交易的各种土特产品开征的一种税。
工商统一税 是1958年前对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而成。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公布税法时归属工商业税,1958年成为独立税种,以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为征税对象,按利润多少实行分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工商税 1973年起开始试行,它是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使税率简化。
1980年前,税种只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盐税等。1980年后,把比较单一的工商税收变为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至1988年底,区内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建设维护费、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