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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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末年,县内赋税实行一条鞭法,丰歉不顾,收支定额,固定不变。民国初期,基本沿袭清制,直到1929年后,方有财政预算编报制度。1938年开始,因时局动乱,国民党财政收支无度,失去管理。民主政府实行供给制,按规定发放供应。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专署拨款,县财政科按月编制支出预算,专管核销,财政管理严格。
建国后,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管理逐步健全。财政局每年编报预算安排意见和年终决算,报请人民政府审查平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政部门遵照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实行包干,年终结余留用,超支自行解决;对工业企业单位,以帮助发展生产,进行挖潜改造为主。资金不足的,除财政适当拨款外,还支持使用各种贷款,执行税前还款和减税还款;对上交利润,实行企业承包;对部分支农资金,由原无偿拨款,改为周转金,有借有还,周转使用,一律签定合同,按合同规定项目分期拨款。财政部门除做好日常财务监督外,每年都组织进行财务工作大检查,对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如私设小金库、公款吃喝、滥发实物、违控购买小汽车以及帐实不符的个别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为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还多次组织财会人员培训,仅1987年5月至10月,就开办工业、商业、预算会计三个专业班。培训学员55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