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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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体制为中央集权,田赋为国家正供,县内有固定常额,官俸役食银开支有固定数额,其田赋、牙杂税等项收入,除坐支县衙官吏、杂役薪俸费用(数额一般为收入的十分之一),全部上解。1912年开始,县财政收支由省统管,田赋、统税、附加捐税等项收入全部解省,县公署按月向省请领政费,省按月发给支付命令,1925年后,张宗昌督鲁期间,政失常轨,县内财政章法混乱。1929年,县内始有年度收支预算,其田赋正税、货物税、营业税等属中央、省级收入项目,尽收尽解;田赋附捐、杂税等归地方开支。1940年,境内实行重庆国民政府颁布的战时财政法规,地方政府按田赋常额折实征收,各项税收皆由地方代征,供军政费用开支。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县财政开始为自筹自支,后逐步实行合理负担征收公粮。1942年后,财政收入全部上缴胶东行署,县财政科为一级领报单位,人员经费开支按月向行署领报、结算,县内不搞财政收支平衡。建国初期,仍实行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专署拨给和年终结余上交制度。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预算收入分国家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种,预算支出,按单位隶属关系划分。1959年至1966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省、地对县核定支出,核定收入,总额分成。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1967年至1970年,财政体制改为“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即上级核定收入任务,核定支出指标,收入全部上缴,完成好坏与支出没有直接关系。1971年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1980年至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2年至1983年,实行“划分收支、总额分成”,此办法是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基数上。将工商税纳入地方收入基数之上,同包干支出数比较,得出地方留成比例和上交比例。从1984年起,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结余归已,赤字自负”的财政体制,同时按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取消区办工业“五五”分成和工商税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