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村口粮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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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口粮按定量分配,始于合作社期间。分配标准根据年景和各生产队收成情况以及征购任务完成情况,略有差别。原则上本着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兼顾。一般规定180公斤到200公斤。1955年实行“三定”,每人的口粮定为180公斤,对1—2口人的户准予多分半个人的口粮,3口人以上的户,按实有人数分配。生产队所产粮食,若除去必要的集体扣留(种子、饲料、储备粮、征购任务),每人分配不足180公斤的,免缴或少缴征购任务,如仍然不足180公斤,由国家用统销补到180公斤。
口粮分配,坚持“三定”标准。全年统算,夏、秋两次分配。根据年景,若夏季多分,则秋季少分;若夏季少分,则秋季多分。同时本着承认差别的原则,按照贡献大小,在180公斤的基础上,生产好,贡献大的队,可以适当多分一点。
1982年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农民完成征购任务后,余粮自行支配,农民口粮分配制自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