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定产定购定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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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农村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开始在县内实施。粮食部门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单干户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
定产 根据粮田生产条件以及往年产量情况,核定粮食常年产量,在正常情况下3年不变。
定购 对余粮户分别核定交售任务进行统购,即从定产数中扣除种子、口粮、农业税、饲料粮,其余部分按比例计购。
定销 对缺粮户实行定量销售,一年评定一次,发证到户,凭证供应。
同年9月,为搞好“三定”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工作队,培训“三定”人员,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各村成立购销评议委员会,落实“三定”,对本年夏季小麦生产情况和缺粮户情况,进行了模底登记,计算出各户(农业生产合作社)总产。经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反复调整,初步划分出余缺界线,张榜公布,报区政府批准,余粮户按比例交售,缺粮户按计划供应。
1965年,实施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策,征购基数按正常年景三年不变。重灾年适当凋减当年任务,丰收年景适当多购。对集体(生产队)口粮分配不足150公斤的,不分配统购任务。1971年,将统购任务稳定时间,由三年延长为五年,并本着“增产增购,减产少购”的原则,对各公社生产队征购任务进行适当地调加或调减。解决了同一生产队又销又购的问题。对于生产队已完成当年征购任务的多交售部分,实行奖售实物和加价奖励。1983年从征购夏粮开始,实行直接发征购通知单到户的办法,户交售,户结算,超购部分加价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