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定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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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底,对非农业人口用粮,实行计划定量供应。城镇居民,暂凭户口簿供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营企业等凡有伙食单位者,按实有人数每月造送用粮计划,同时采取内部控制办法——凭证限量和凭证不限量,即每人每月定量22.5公斤,不足者酌情追加。1955年8月改为定量供应,根据山东省所定非农业人口定量标准,按年龄大小,劳动工种分等定量。以户(或伙食单位)为单位,发给购粮凭证。按月凭证供应,节约归己。
对工商行业用粮,按照实际需要,核定指标,计划供应。对市镇牲畜(公役)饲料甩粮,亦实行定量供应制度。
实行定量供应后,县粮食部门每年进行核实人口和工种定量。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时,必须凭县粮食局签发的“非农业人口入户通知书”和迁出地签开的“农村粮食转移证”方能落实供应。非农业人口发生增减变化,办理户口手续时,按照“增加人口,先办户口,后办粮食关系;减少人口,先减粮食后办户口”的规定办理户粮关系。儿童增龄、工种变动,凭户口和证件变更定量标准。
1954年对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非农业人口的食油,实行计划供应,每人每月0.25公斤。1955年,发放全国通用粮票和山东省粮油票,以及山东省饲料票,以保证城乡流动人口就餐和禽畜饲料。
军政人员的粮食供应,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之前。凭军用粮票和就餐证到驻地粮库领取粮证或到执行任务的机关单位、村庄就餐,供餐单位再去粮食部门领取粮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