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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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邮政”称汇兑为“汇寄银钞”,潍县邮局当时只办理小额汇款,限定数额是:寄往可通汽车轮船的局,最高为50元;寄往内地各局最多为10元。“中华邮政”亦规定最高限额为200元。“战时邮局”没有开办汇兑业务。民主政府所创建的邮局于1947年开始办理寄往山东省解放区的小额汇票,潍城解放后服务面扩至全国。
1949至1952年,县局相继开办了“代收货价汇款”、“附有回执汇款”、“存局候领汇款”三项业务。“文化大革命”中,该业务被诬为“不符合无产阶级专政”而停办。1979年恢复。1988年,增加“快件汇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