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养路费征收

档案浏览器

1968年始,每月向有车单位及运输专业户征收养路费。1985年对专业运输部门,按其总收入的15%征收;社会车辆按其载重吨位征收,主车每个吨位每月115元,挂车每吨位58元,学校、医院的车辆每吨位75元,邮政车每吨位81元,所征收路费全部上缴省交通厅。对公路的修建养护所需费用由省按预算拨付。汽车定额超收部分以15%上缴省厅,余者按四三三分成,即40%交市公路局,30%留作生产基金,另30%由市局控制监督使用。

1978年—1988年汽车养路费征收一览表
┏━━━┯━━━━━━┳━━━┯━━━━━━┓
┃年份 │金额(万元) ┃年份 │金额(万元) ┃
┠───┼──────╂───┼──────┨
┃1978 │114.9 ┃1984 │131.8 ┃
┠───┼──────╂───┼──────┨
┃1979 │106.1 ┃1985 │216.9 ┃
┠───┼──────╂───┼──────┨
┃1980 │114.2 ┃1986 │262 ┃
┠───┼──────╂───┼──────┨
┃1981 │110.1 ┃1987 │267.5 ┃
┠───┼──────╂───┼──────┨
┃1982 │115.6 ┃1988 │316 ┃
┠───┼──────╂───┼──────┨
┃1983 │161.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