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养路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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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始,每月向有车单位及运输专业户征收养路费。1985年对专业运输部门,按其总收入的15%征收;社会车辆按其载重吨位征收,主车每个吨位每月115元,挂车每吨位58元,学校、医院的车辆每吨位75元,邮政车每吨位81元,所征收路费全部上缴省交通厅。对公路的修建养护所需费用由省按预算拨付。汽车定额超收部分以15%上缴省厅,余者按四三三分成,即40%交市公路局,30%留作生产基金,另30%由市局控制监督使用。
1978年—1988年汽车养路费征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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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金额(万元) │年份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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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14.9 │1984 │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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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06.1 │1985 │2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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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14.2 │1986 │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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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10.1 │1987 │2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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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15.6 │1988 │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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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6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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