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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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盐制历史上有无税、征税和专卖三种形式。1370年(明洪武三年)实行“开中法”,即官府按商人缴粮的种类和数量发给引证。商人持引证赴产区领盐,并按指定地区贩销。但不得与盐户私行交易。成化年间。官、商勾结舞弊。开中法受阻。1529年(明嘉靖八年)创“票盐”,以补正引,由官府发给盐票。限期发卖,赴盐司缴销。1617年(明万历四十五年),为疏销积引,创行“纲法”。从此,官府不收盐,但将盐商所领盐引编成纲册,由商人与盐户直接交易。并有固定销岸,世袭其业,专擅盐利。
清沿明制,盐民制盐,商人收、运、销。1730年(清雍正八年),县内私盐充斥,官府改行票法,革除商名,划为官运票地,税额较重。乾隆年间,实行“恤灶惠商”政策,把灶丁课税并入灶地课税,对盐商实行先盐后课,变煎盐全为晒盐,促使盐业丰产畅销。
民国初年,军阀割据,盐政混乱。1913年,袁世凯以盐税抵押,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大量借款,加重盐税。次年5月,羊角沟设立盐务稽核支所,聘请洋人贝尔逊为助理员,操纵税收实权。1931年,按“盐法”实行就场征税,自由贸易。但地方盐官巧立名目,增加捐税,盐商仍把持食盐运销专利。
1942年,民主政府在盐区实行轻税倾销。保护盐商便利运销。1945年实行专卖专销。1949年改为增税限产,发展集中盐滩,加强盐坨管理,防止走私,保证国家收入。此后,盐业按照国家计划生产,不经盐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开晒;生产的原盐,按计划公收和销售。1978年实行统一计划,分区平衡。划片定点,就地就近供应的办法。1980年对原盐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定期检查,逐项评分,提高原盐质量。1981年执行《山东省海盐内控标准》,1982年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盐产销管理和缉私护税的布告》,原盐产销和护税工作走上正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