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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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前,潍县固堤场设盐官统管运销。清代初年,原盐运销由省滨乐公司统一管理。潍县属官办票销之区,使用黑扒票。雍正年间,发票3520张,票证由县发至各乡,每票配盐约100公斤。各乡镇盐票发给盐贩,盐贩持票到盐垣买盐,盐据票发,票随盐行,盐贩将盐直接卖给百姓或送至盐店,实行统一官价销售。运输须按盐运道路行驶,盐票必须与数量相符,否则盐店有权查办。盐垣管理人员负责放盐,发给盐贩运盐准单,渔盐、食盐不得混淆,违者以私盐论处。盐贩持单揭坨装盐,离开盐垣前,接受盐警检查。1829年(清道光九年),县衙在县城北关设总盐店,在固堤、前岭子、台底和富郭庄设分盐店统管运销。
1920年,潍县设立盐业公所,负责原盐运销。1939年,日伪王官盐场公署(驻寿光县)统管潍县原盐销售。1942年,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崔家央子盐卡,主管原盐运销。
建国后,同昌邑县联合组织了盐民合作社,以潍城为总销售点,运销积压盐斤。至1951年底,将昌邑、潍县积压原盐1.5万吨全部销尽,收入由两县对半分红。此后,原盐运销由国家统一管理,划片定点,全局平衡,纳入统一分配调拨范围。产品经过化验部门的检验,对于符合部颁标准的原盐及加工盐,实行统一公收、统一分配调拨,统一组织运销,以保障各类盐的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轻工业部1964年制定的《原盐分配调拨办法》和1978年颁布的《原盐的分配调拨办法》。分配、调拨由盐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出口盐由对外贸易部掌握。产需双方根据分配调拨计划签订供需合同,分期分批完成运销计划,坨内无论国营、集体、部队、农场等盐场所产盐斤,均由盐务部门按照统一计划销售。
寒亭区盐业运销有三种形式:一是产地销售。一般由售盐单位运输,多数属食盐或畜牧用盐,约占运销总数的五分之一;二是定点供应。主要是潍坊地区以内的食盐或工业用盐,运输由售盐单位或者汽车运输队承担,至1982年其数量占总数的五分之三;三是火车站、港口调运。主要是工业用盐,1982年后调运数量不断加大,截至1988年底,火车站和港口的调运数量已超过总运销数量的半数以上,主要由区汽运公司中转。
放销前,必须持有化验单,质量达到部颁标准,对于劣等盐做到不公收、不储存、不销售,以质论价,坨皮和坨尾作土盐处理不装包外运。包盐要做到计量准确、包装完整、包数不错。装运散盐,要经地磅过称。每包盐90公斤,外加毛耗1.5公斤,散盐加耗百分之三,水分超过标准者不调出,在装前认真检查,不使用污染有毒的车船装运原盐,确保盐运质量,装车前损失由调出单位负责,装车后损失由运输部门承担。1981年后,根据用户要求,对甲状腺病地区供应加碘盐;为减少运销周转环节,由坨基销售逐渐转为滩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