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渔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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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0年代后,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渔业法规,制订了水产资源保护、渔港和渔业生产管理、海上生产安全措施以及船舶管理等渔业法规。
水产资源保护 海洋捕捞主要来自自然渔业资源,但鱼、虾、蟹、贝等各种水产资源均有一定限度,必须合理利用,保护渔业资源繁殖生长,才能保持渔业生产的连年丰收。1965年3月潍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认真作好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通知》、1987年4月寒亭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浅海滩涂贝类资源管理的布告》和《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生产管理的布告》,其主要内容是:
各种网具的禁渔期:绣网禁渔期,每年6月1日起至8月14日止;抢网、河张网、堵沟网,每年5月15日起至8月底止,密目扒拉网、裤裆网,每年6月20日起至8月底止,不得在禁渔区水深20米以内水域作业。
禁捕幼苗幼虾的限额:在一次出航的采捕量中,其幼体小于规定尺寸的,不得超过10—15%。
渔具的限制和禁用:绣网自1965年起逐步淘汰;河张网、堵沟网自1966年起禁止使用。
水产供销公司经营的渔需物资。凡属禁用、淘汰的工具,一律不准供应。
自1965年起,央子公社组成水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渔业大队设立水产资源管理小组,负责贯彻执行繁殖保护政策和监督检查工作。
贝类资源保护:规定见附录编《寒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浅海滩涂贝类资源管理布告》。
对虾养殖管理:规定见附编《寒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生产管理的布告》。
渔港船舶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两次作出关于央子渔港船舶管理的规定:
渔港一切设施为全民所有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和破坏,并保持港容整洁;
渔船进港要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和调度,按指定泊位停港,严禁争抢泊位;停港后要向港监部门申明事由和停港时间。
渔港内航道、锚泊区,严禁捕鱼、设网;
渔业船舶必须经渔监部门检验,取得有效合格证书,并领取航行签证簿后。方可出海生产。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大管轮、报务员、驾长、司机,必须经港监部门审查、考试,取得相应职务的船员证书后,方可上船任职。
港监人员接到港内外渔船发生海损事故申报后,应按《国家水产总局渔业船泊海损事故处理规则》和有关法规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 县(区)水产局于1982年和1986年作出了关于海上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凡从事海洋捕捞的小型渔船,必须做到出港一块走,收港一块回。
搞好船员培训,提高航员技术素质,取缔无证驾驶,确保安全生产。
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一是,船体结构牢固无损;二是,机器设备完好无故障,三是,安全设备齐全等。使之达到适航要求,否则不予办理航海签证。
各渔船按时收听气象予报广播,如有大风警报,必须就近收港避风。
渔船进港后,每船必须留二至三人守船,以防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