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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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渔民所需生产资料均向个体商贩或船网主购买,有赊购、换购、借高利贷或集资购买等方式,由于鱼货和物资的比价极不合理,渔民在购买渔需物资或归还欠款时往往受到敲诈和盘剥。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渔业生产给予大力支持,每年报批渔需物资供应计划,物资品种有:棉纱、棉布、木材、桐油、煤炭、钢材等;由县水产供销公司直接经营供应。1962年前,全县水产供销系统的渔需物资供应量占渔业总消费量的90%以上,此后逐年上升,1977年达到最高峰,年经营额为81万元。1979年后开始下降;因原来棉、麻渔网,为化学纤维、塑料制品所代替,价格下调。70年代后期,柴油消耗量逐年增加,约占渔业物资消耗总额的30%。1980年以来。机动渔船发展,柴油用量每年都在500吨以上,而国家以1985年供应数为基数不再增加,年供应柴油500吨,木材100立方米,钢材20吨,生铁5吨。同时,桐油、豆油,自1984年起,由国家供应改为议购议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