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个体所有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72&A=1&rec=181&run=13

清末及民国期间,渔民的生产资料系个体所有,有的占有一定的捕捞工具与别人合伙捕鱼,有的全靠出卖劳动力为生。1951年秋,由蔡家央子蔡希和、林家央子林佃义和峰台村王来章组织互助组,有船11只,33人。1953年2月,在蔡家央子成立渔民协会,负责渔业生产,改革网具和划分渔场,有会员480人。这时三渔村(蔡、林央子和峰台)的渔业互助组。有组民42人,生产收入按劳资(渔具)比例分配。1953年底渔业互助组发展到11个,有组员214人。1954年三渔村成立了4个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有社员240人,收益按渔网折价入股额和劳动基本工分分配,此后转为集体所有制。
1984年以后,沿海渔民在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变经营体制,其形式有:①私人合伙购置网具,费用按人分摊,收入按人分配。1988年此类渔船95只,占总渔船的48%。②以户为单位自购渔网工具,收入归己。1988年已有93只。占总船的47%。③个人出赁、购置渔网工具,与亲友合伙经营,收入按人和船网工具比例分配,1988年已有11只,占总船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