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木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72&A=1&rec=134&run=13

清代即有墩台、窝铺,负责巡防匪窃,看护林木。民国时期,公有林园设人看护,山宇、寺院、庙祠之林,由僧道主看管。民间林莹,亦有专人望林守墓;并订立乡规民约,刻碑立石共同遵守。
建国后,县政府加强了对护林工作的领导。1952年,潍北和潍县(新)人民政府发出了普遍护林,大力护花、保种、保条造林的号召。潍县(新)实行封山、封滩育林,订立护林公约。此后,各级林业组织相继成立。到1957年8月,全县有521处农业社建立起林业组织191处,其中林业股25个,林业队14个,林业组2个,护林委员会27个,林业委员会123个。1965年3月,潍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关于保护林木生产的布告》,规定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准平调和砍伐集体、个人的林木。县、社、队三级,普遍建立健全护林组织,严禁乱砍滥伐,不准毁林开荒,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规定严格实行计划采伐,伐后第二年必须更新栽植;新栽幼树,必须加强看管,毁一棵,保证栽活三棵,偷拔一棵,罚款五元;护林有功者,得罚款数一半。要求积极开展“三教”(干部教育群众,老师教育学生,家长教育子女)、“三护”(护林、护路、护坡)、“三管”(管人、管畜、管车辆)活动;村村户户订立护林公约,树立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社会风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护林工作无人过问,林木受到破坏。1978年,潍县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护好、管好刺槐的通知》,对于毁坏森林、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林业部门予以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处理;对于国营、社办林场,铁路、公路两侧树,母树林、种子园和幼树、刺槐用材林,风景林、农田防护林,一律禁止采叶;采集刺槐叶,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不准个人自由采叶。同年10月,本县贯彻了省军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农林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联合通知》。1980年12月,县政府颁发了“护林员证”,全县共发证405张。1987年,区、乡都建立护林领导小组,各村建立护林队伍,对现有树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