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木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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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民国时期。除少数苗圃、古迹林、墓地林、祠庙林属公有或族有外,其余均属私有。但多数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1951年结束土改后,农村林木全归农民所有,1956年组织高级农业合作社,成林林木作价入社,归集体所有。1963年春,全县推行林木确权发证,将部分埠岭、河滩树木划归社员所有。“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名,将自留山、河滩树收归集体所有。1981年3月,县政府在林业工作中推行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滩,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三定”政策。集体的成片林木,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坚持集体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实行定株数、定措施、定成活率保存率、定报酬、定奖励制度;对农田林网和零星树木,由专人看护或包干到户,树权归集体,由户经营,收益分成,或树随地走,由农田承包者一起承包。收益归己。1982年5月,全县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完成林木确权发证的大队662个,占大队总数789个的84%,共发证88917张。1987年,全区成片用材林和经济林承包户已达3340户,承包林地面积3.9万亩;农田林网198万株,有480户承包66万株;树随地走有8652户,承包99万株;看护集体林木的280人,33万株。
同年,重点抓了白浪河和坊央公路的骨干造林工程。对全区林木的经营管理,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分别采取树随地走,谁栽谁有,树权归户;专业户承包,收益分成;专职护林奖罚制度;村定林,户报名承包,以及投标承包等。
1982年开始,成片果园的经营管理,有果树专业队、联户承包和单户承包三种形式。到1988年,成为单户承包责任制。承包期原规定一至二年。自1984年起。承包期延长至10年以上。1988年全区果园面积29318亩,除区良种场集体经营外,其余均由7000个农户承包,其中承包期15年以上者占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