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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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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潍县早婚、重婚、父母与家庭包办子女婚姻、童养媳、妇女寡居现象比较普遍。建国后,上述现象大有改观。据统计,1953年一年中,就有98个寡妇改嫁,因重婚而离婚的21人。有的僧尼也结婚还俗。
  建国初期,结婚登记由各区人民政府办理。1956年以后,城区由各街道办事处(公社)办理,郊区由各乡、镇(公社)办理。
  结婚年龄,根据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男满20岁、女满18岁始得结婚。但根据当时实际情况,50年代实际结婚年龄,一般是按“年头”(虚岁)计算,“文化大革命”初期,结婚年龄掌握不严,出现部分早婚现象。1973年7月,潍坊市革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市区双方和郊区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岁以上。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1985年以前,实际结婚年龄大于上述年龄。
  70年代中期,在全市大力提倡集体婚礼,一般农村以公社为单位,城区以基层厂矿、企事业等为单位,在自愿的原则下,组织已登记的青年男女,由单位负责人主持,以茶话会形式,举行结婚仪式,一般不再设宴请客。
  1982年人口普查,全市有15岁以上人口279617人。其中男147979人,女131633人。在15岁以上人口中,未婚80497人,其中男46616人,女33881人;有配偶者182662人,其中男97058人,女85604人;丧偶者15572人,其中男3729人,女11843人;离婚者886人,其中男576人,女310人。
  1982年,全市有女性初婚人数3917人。其中20岁4人,21岁30人,22岁103人,23岁以上37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