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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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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医院临床使用的麻醉、毒性、精神药品由潍坊医药批发部凭市卫生局签证供货,区卫生局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单位采用“专人、专帐、专柜、专方、专衡量器具”五专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卫生部规定的处方限量。
  1985年7月1日,《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逐步建立健全了药政、药检、药品监督三位一体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成员来自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城乡药品的监督管理。为扩大《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效果,几年来组织大型街头宣传咨询活动5次,展出版面210块,黑板报、宣传栏600余期,印发宣传材料5000余份,办学习班3期,接受宣传的群众达30余万人次,为该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对卫生系统内部的药品监管,以省厅“药剂科达标标准”为主,对社会以市场监督管理为主,几年来取缔游医药贩500余人次,查没假劣药品300余公斤,维护了正常的医药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