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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妇幼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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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接生 1911年张羡贞在潍城开业新法接生,接过不少难产,保全很多妇婴。其后各医院诊所有专职助产士。至潍城解放时县城有李淑美、杨绘先等10余名助产士。民间旧产婆缺乏卫生科学常识。接生用具不消毒,往往造致破伤风。产褥热、会阴破裂等。不少母婴因此丧生。潍城解放后,潍坊市人民政府为迅速改变妇幼卫生的落后状况,建立了妇幼保健站。大力宣传新法接生的优越旧法接生的弊端。分期分批举办产婆训练班,培养新法接生员。1951年颁发了《接生员服务条例》和《接生员守则》。至1957年新法接生率达到86%。1973年随着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新法接生率92%,近年新法接生率都在99%以上。
  围产期保健 70年代末,优生优育,围产期保健已成为妇幼保健工作的重点之一。1979年地区和潍坊市先后举办了围产期保健进修班,以农村为重点加强了公社医院妇产科的建设,培训女赤脚医生,健全大队妇幼卫生室,对孕期妇女建立了孕期管理卡、产时记录卡、产后访视卡和新生儿访视卡,在农村乡(镇),村孕产妇都实行了围产期管理。1985年山东省卫生厅制订《科学接生标准》下达后,层层举办了学习班,进行学习,加强了产科质量管理。
  妇女病防治 阴道炎、宫颈糜烂、子宫脱垂、闭经、尿瘘等疾病是潍城区妇女常见病和多发病。

1971至1982年妇女病查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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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普查人数│患病人数│患病率│治疗人数│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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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9149 │2220 │24.26 │5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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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217.91 │9070 │4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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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18540 │ │ │4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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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5079 │1728 │34 │400 │治愈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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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6191 │606 │9.28 │196 │治愈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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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6225 │1049 │16.85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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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34613 │8561 │24.7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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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1517 │2016 │17.5 │458 │治愈14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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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7215 │1615 │9.38 │416 │可疑癌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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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3042 │2414 │18.5 │1516 │治愈14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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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0751 │2484 │23 │2939 │治愈43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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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7573 │5559 │31.5 │39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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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至1989年妇女病查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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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检查人数 │查出疾病人数 │治疗人数│治愈人数┃
┃ ├───┬───┼──┬───────────────┤ │ ┃
┃ │应查 │实查 │人数│其中 │ │ ┃
┃ │ │ │ ├────┬────┬──┬──┤ │ ┃
┃ │ │ │ │子宫脱垂│宫颈糜烂│癌肿│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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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2938 │15331 │2720│0 │1502 │2 │1216│2720 │2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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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1789 │21691 │4369│2 │2230 │3 │2134│4006 │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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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8481 │13220 │3820│0 │1818 │4 │1998│3602 │3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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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29339 │13067 │1690│0 │814 │3 │873 │1690 │1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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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31672 │9802 │2216│0 │924 │0 │1292│2216 │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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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劳保 解放前,妇女受封建桎梏的束缚,缺乏卫生知识,对月经、怀孕、哺乳等生理现象羞于启口。特别是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仍从事体力劳动,妇女病不断发生。解放后,妇女劳动保护受到党和政府重视,自1953年起,以多种形式宣传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知识。对集体劳动的妇女实行“三调三不调”(月经期调干不调湿、妊娠期调轻不调重、哺乳期调近不调远)。60年代后,规定了已婚妇女和青年女性月经期不准喷洒农药,农村妇女也按企业职工待遇实行产假。1979年以来,妇幼保健组织进一步抓了妇女五期(增加更年期)保健,根据女性生理特点,适当调配和安排工作及应有的待遇。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分散劳动的妇女,五期保健尚未能统一进行。
  儿童保健 解放前缺乏社会性儿童保健,婴幼儿死亡率高达30%以上。解放初期,新生儿死亡率仍达20%以上。建国后,根据政务院和省有关指示精神,先急后缓,开展了儿童保健工作。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在突出推广新法接生、培训改造旧产婆的同时,开展宣传儿童保健卫生常识,婴幼儿死亡率大大下降。又配合妇联等单位组建了各类托儿所,培训保育员,随着托幼事业的发展,开始进行新育儿法教育和对入托儿童的疾病治疗,缺点矫治。每逢“六·一”儿童节,进行儿童健康查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