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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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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各级学堂的考试,分为临时、学期、年终、毕业、升学等,以甲、乙、丙、丁或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录成绩。民国时期,中小学均采取百分制记分方法。学校按考试成绩。评定学生成绩优劣,确定其升级或留级等。
  建国后,仍沿用百分制记分法,对中小学学生的考查,分为学业成绩、操行成绩两项,及格者方准毕业。1953年,学习苏联实行五级分制。1955年起,中等学校招生实行保送办法,保送名额有限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校学生一度实行“开卷考试”办法。1968年,中学招生,曾采取推荐办法。
  1977年,大中专招生恢复闭卷考试,实行通过考试,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
  1985年全区小学毕业生实行会考制度,合格学生就近升入初中,不举行升学考试。1989年起,初中也由教研室统一命题进行会考,按成绩升入高一级学校。1990年高中毕业生也实行会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