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塾师的待遇,最高者每月不过百吊,聘请的塾师,多由学生家庭轮流管饭,逢年过节,要向塾师赠送礼品。民国初期,教员工资由政府发给,最高月薪,专任教师20元,兼任教员12元,以后工资略有提高。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的教员改发粮米,高级小学教员每月小米40至60公斤。初小教员每人每月35至50公斤。日伪统治区,教员薪水微薄,以面粉折算工资,只能勉强维持生活。1947年,国民党统治区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工资由法币折发小麦和小米,小学教师每人每月发粮100公斤,但多数不能兑现,教师生活更加困苦。
建国初期,教师工资以粮折款,小学教师月均小米90公斤,中学教师120公斤,中小学教师月工资平均为18.17元。1952年,教师工资改为“工资分制”。小学校长160分至180分;高小教师为120分至160分;初小教师110分至150分,工资分值由生活主要物品核定公布,月平均工资为30.61元。
1956年工资改革,分行政、中学教师、小学教师、校工级四类。教师按学历、教龄、工作量评定。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42.55元。
1972年,低工资调整,升级面为40%,月平均工资45.40元。
1980年,实行班主任津贴,中学为5至7元;小学为4至6元。
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中、小学教师从元月1日起增加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教龄津贴组成,教师月工资平均为82元。
1988年,中、小学教师进行职称评定,分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相应进行工资定级,是工资增长幅度较大的一项改革。
另外,教师还享受其它福利待遇。从1953年起,公办教师享受公费医疗。1954年,女教师产假为56天。1980年又规定独生子女产假84天。教职工享受退休、离休待遇。病故。按规定发给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供养费。
对民办教师的待遇,1980年省教育厅规定国家拨给民办小学教师每月13元,中学民办教师每月16元为生活补助费。1981年后,小学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提为19元,中学民办教师提为22元。还规定,在农村的民办教师,不得低于同等劳力的实际收入水平。1985年,潍城区根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各乡镇统筹中、小学教育经费、民办教师的工资,由乡镇教育经费中开支。因郊区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不一。
旧社会,教师的社会地位低下,政治上不被人尊重,生活上无保障。民国时期,教师被称为“教书匠”。
建国后,党和国家对教师十分重视,政治上信任,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将教师定为国家革命工作人员,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教师人大代表参加历届潍坊市、潍城区人代会。政协委员参加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为参政、议政做出贡献。
对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被评为全国、省、市、区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受到党和政府的表彰奖励。有的出席全国、省、市群英会,受到中央领导人和各级领导的亲切接见、鼓励。
1957年后,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教师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1957年整风反右斗争,犯了严重扩大化的错误,将98名教师错定为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时期,干部被污为“走资派”,教师被诬为“臭老九”,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从1979年以来,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为978名教师的家属办理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在教师中发展了党员623名,有4名中小学教师授予特级教师称号,自1985年起给30年教龄的教师,颁发《教师荣誉证书》。每年教师节,各行各业纷纷到学校慰问教师,全区党政领导出席教师节庆祝大会,表彰先进,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逐步形成。
第三节 教师待遇
晚清时期塾师的待遇,最高者每月不过百吊,聘请的塾师,多由学生家庭轮流管饭,逢年过节,要向塾师赠送礼品。民国初期,教员工资由政府发给,最高月薪,专任教师20元,兼任教员12元,以后工资略有提高。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的教员改发粮米,高级小学教员每月小米40至60公斤。初小教员每人每月35至50公斤。日伪统治区,教员薪水微薄,以面粉折算工资,只能勉强维持生活。1947年,国民党统治区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工资由法币折发小麦和小米,小学教师每人每月发粮100公斤,但多数不能兑现,教师生活更加困苦。
建国初期,教师工资以粮折款,小学教师月均小米90公斤,中学教师120公斤,中小学教师月工资平均为18.17元。1952年,教师工资改为“工资分制”。小学校长160分至180分;高小教师为120分至160分;初小教师110分至150分,工资分值由生活主要物品核定公布,月平均工资为30.61元。
1956年工资改革,分行政、中学教师、小学教师、校工级四类。教师按学历、教龄、工作量评定。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42.55元。
1972年,低工资调整,升级面为40%,月平均工资45.40元。
1980年,实行班主任津贴,中学为5至7元;小学为4至6元。
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中、小学教师从元月1日起增加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教龄津贴组成,教师月工资平均为82元。
1988年,中、小学教师进行职称评定,分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相应进行工资定级,是工资增长幅度较大的一项改革。
另外,教师还享受其它福利待遇。从1953年起,公办教师享受公费医疗。1954年,女教师产假为56天。1980年又规定独生子女产假84天。教职工享受退休、离休待遇。病故。按规定发给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供养费。
对民办教师的待遇,1980年省教育厅规定国家拨给民办小学教师每月13元,中学民办教师每月16元为生活补助费。1981年后,小学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提为19元,中学民办教师提为22元。还规定,在农村的民办教师,不得低于同等劳力的实际收入水平。1985年,潍城区根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各乡镇统筹中、小学教育经费、民办教师的工资,由乡镇教育经费中开支。因郊区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不一。
旧社会,教师的社会地位低下,政治上不被人尊重,生活上无保障。民国时期,教师被称为“教书匠”。
建国后,党和国家对教师十分重视,政治上信任,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将教师定为国家革命工作人员,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教师人大代表参加历届潍坊市、潍城区人代会。政协委员参加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为参政、议政做出贡献。
对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被评为全国、省、市、区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受到党和政府的表彰奖励。有的出席全国、省、市群英会,受到中央领导人和各级领导的亲切接见、鼓励。
1957年后,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教师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1957年整风反右斗争,犯了严重扩大化的错误,将98名教师错定为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时期,干部被污为“走资派”,教师被诬为“臭老九”,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从1979年以来,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为978名教师的家属办理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在教师中发展了党员623名,有4名中小学教师授予特级教师称号,自1985年起给30年教龄的教师,颁发《教师荣誉证书》。每年教师节,各行各业纷纷到学校慰问教师,全区党政领导出席教师节庆祝大会,表彰先进,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