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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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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 自建国到1983年,干部任免长期实行下管两级的办法。1984年,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下放干部管理权,由下管两级原则改为下管一级。区政府人事局分管不设党委、党组的委、办局的部分中层干部及下属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政府序列科级以上干部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区政府任免区政府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科)长、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比局、(科)低半格的单位的主任及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干部任免由区人事局承办。所在单位写出任免报告,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报人事局审查,由人事局提请区政府决定任免,并予以公布。
  干部调配 自1953年民政科设人事股后,干部调配原则是:配合党的中心任务,计划调配,统筹安排,工作为主,兼顾生活,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干部调动的办法、手续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形势下,不尽相同。1980年后,因照顾夫妻关系调动时,县级以上人事部门之间可以直接商洽办理,对调往省、市、自治区机关及大中城市的严格控制,需经调入地区主管部门批准再办理调动手续。
  干部奖惩 对干部进行奖惩自1957年开始有了统一规定,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1982年5月,市委、市府机关内实行岗位责任制,把工作好坏、成绩大小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使责、权、利结合。1983年在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同时采用部分工资浮动的办法。1984年又规定从“绩”、“勤”、“德”、“能”4个方面对干部进行考核。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劳动模范称号6种;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和通令嘉奖两种。1984年全区评出34个一等单位,97个立功授奖人员。自1985年至1987年授奖的各级干部共1463人次。
  对干部进行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8种。自建国到1983年,共处理违法违纪案件785起。1984年至1987年共处理案件17起。1986年对历年受到错误处理的干部均作复议,共复议案件564起,全部改正的342起,部分改正的20起,不予改正的202起。
  落实干部政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50年代和60年代处理的干部实事求是的进行了复核,凡是错误处理的均按政策给予纠正。
  1978年9月,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划为“右派”分子的干部逐一进行查核复议,除1名因判刑者外,其余272名干部全部予以纠正。
  1980年,根据中发(80)3号文件和省、地区有关规定对1969年1月1日至1975年7月期间作复员处理的447人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手续。其中2人因故未予办理,其余445人全部改为转业干部。
  为知识分子办理农转非工作是自1980年开始的。自1980年至1983年对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办理农转非80户,转家属子女229人。1984年至1985年为273名知识分子办理了家属农转非,并转家属子女703人。1987年又对61名知识分子办理了农转非,并转家属158人。
  1985年为54名离休老干部办理农转非,并转家属10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