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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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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民国时期,官办企业和政府机关实行雇用工资制度,私营工商业工人工资由厂方或雇主确定,学徒工只管饭不给工资,年终给少量钱和物。抗日战争时期,通货膨胀,物价不断上涨,工人收入低微。如华丰机器厂学徒工四年期满后月工资只有6元,只能维持最低生活。
  建国后,先后实行过供给制、实物工资制、工资分制和货币工资制。实行供给制的主要是党政机关人员和少量国营企业的职工。职工工资多沿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有的发粮食,有的实行计件工资或按技术高低发工资。
  1952年,实行第一次工资改革。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七级、八级工资制。以工资分为统一计算单位,按当月工资分值计发工资。通过改革,全市职工每人每年平均工资增加170.16元,增长77.49%。
  1956年实行第二次工资改革,采用货币工资制,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参加评定工资的16615人,增加工资的15618人,占94%。改革后职工平均月工资额48.72元。
  1959年调整工资重点是解决突出不合理现象,一般只升一级。
  1963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升级调资,升级面为应调资总人数的40.9%。升级调资的12172人,增加工资462.554元。转正定级的1170人,增加工资33044元。
  1971年,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调资。调资范围是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有12038人提升工资,占职工总人数的37.4%,月增工资67066元。
  1977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调整工资,重点是贡献较大、工龄较长、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技人员。有40964人提升了工资,占应评资人数的37.77%,月增工资额253,90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20元。1978年12月,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予以升级,升级人数为职工总数的2%。
  1979年调整工资,调资范围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有27931人提升工资,占调资范围人数的40.51%。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77元。
  1981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单位职工调整工资。调资范围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1982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单位的部分人员调整工资。
  1983年,企业单位普调工资。101个单位5518人提升了工资,占调资范围总人数的68.94%。共增加工资36884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68元。
  1985年工资改革。目的是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使职工工资增长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多劳多得,逐步清除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这次工资改革,有8363人升级,每月增资金额870,900元,人均增资10.46元。
  1987年进行人均1.8元的增资。
  全区106个企业采用升级办法,19个企业采用浮动升级办法为10579人增加了工资。月增工资63524元。
  建国后工资制度几经改革,工资不断调整,逐步趋向合理。但仍存在弊端,未能体现按劳取酬。
  1956年工资改革时。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潍坊市执行3类工资区标准。1979年调整到4类工资区标准。1985年工资改革后调整到5类工资区标准。1986年又调整到6类工资区标准。
  奖金 解放初期,坊子煤矿为鼓励职工出勤,实行奖励制度。根据职工出勤日多少,每人每月发奖励煤125公斤到200公斤。1951年国营企业普遍建立了全勤奖。1952年,国营、公私合营及部分私营企业相继建立了安全奖、超产奖、质量奖等单项奖励。1956年,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系统根据各自的生产业务特点,实行不同的单项奖励,有力地促进了生产。潍坊运输公司实行节约奖后,1956年节约燃料69371公升。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奖励制度被取消。1960年开始试行综合奖,到1965年实行综合奖的单位共521个,职工43120人。奖金额按各行业不同情况从月工资总额中提取6%到18%。1966年奖金制度停止实行。1978年后奖励制度逐步恢复。奖励办法有“计时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加奖励”、“经济责任制超额分成”等。使经济效益和生产挂钩,调动了职工生产积极性,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也建立奖金制度,发放经费节约奖。
  津贴 建国后,供给制职工有少量津贴费。1956年,实行工资制后,物价津贴6%。1958年、1960年、1985年多次提高学徒工津贴。
  1978年后,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性津贴种类很多。有井下工作津贴、夜班津贴、交通运输行车补贴、高温津贴、冬季取暖津贴、岗位补贴、卫生防疫津贴、法医和毒物化验人员保健补贴、中小学班主任补贴、自行车补贴、回民伙食费补贴、肉食补贴以及洗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