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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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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前,婚姻一般仍是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大多数拜堂后,始得相识。旧社会贫富差别很大,富豪子弟,10几岁即结婚,贫寒户男子多在30余岁娶亲,终身无力娶妻者数见不鲜。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法统压迫下,男子可以休妻甚至广置妻妾,女子须从一而终,视“贞节”为圭臬,改嫁则遭非议。清代中叶,境内就树起“节妇贞女”的牌坊160多座。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曾提倡男女平等,但男尊女卑一夫多妻的现象无大改观,近亲结婚也较普遍。
  建国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市政府组织了广泛的宣传活动,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结婚年龄潍坊市曾有过3次变更。1953年至1970年期间,要求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1970年至1980年期间,要求婚龄一般延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1981年按新婚姻法现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方达到结婚年龄。为了控制人口增长,着眼晚婚晚育,区内提倡男25岁,女23岁,进行结婚。
  按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结婚条件方可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婚者主要审查是否双方完全自愿,感情是否破裂。对子女抚养及财产等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在审查离婚中,做好必要调解,如一方不同意,或对子女、财产有争议,必须到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发给离婚证。
  据统计:1951年至1969年结婚登记16661对。1971年至1980年结婚登记31264对。1981年至1989年结婚登记37812对,离婚169对。建国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办理,其后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