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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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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对象主要为军属、烈属、工属。自抗日战争至今其优待形式为代耕土地,优待劳动日,定额优待和国家补助。
  1942年至1956年对优待对象实行代耕或包耕,帮助解决无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而造成的实际困难,使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土地的收获量。1950年市内优抚对象623户,全年共给238户代耕土地1454亩,占农村优抚对象的38.2%。1954年享受代耕户262户,占优抚对象户数的42%。代耕土地1427亩,占烈军属土地总数的26.6%。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烈军属、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亦称优待工分)。即以村为单位(1958年以生产大队或生产小队),评出优抚对象的优待日数,直接参加生产队的工分分配(此时工属不再享受优待)。1956年享受优待劳动日户数75户、250人,优待劳动日5156个,户均68个。1963年享受户数935户,优待劳动日39164个。1978年享受户数126户,优待劳动日24290个。1981年享受户数887户,优待劳动日203845个。
  1982年随着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其中有20%的村按一个劳动力的全年工日优待,有45%的村按三分之二个劳动力的工日优待,有35%的村,按二分之一个劳动力的工日优待,全年统筹优待753户。1983年全市共优待1034户,优待款177170元。其中烈属45户,占烈属总数的100%,占优待款的9.5%;军属615户,占义务兵的100%,占优待款的86.5%;残废军人37户,占在乡残废军人的45.1%,占优待款的3.2%;复员军人5户,占复员军人的0.2%;占优待款的0.8%。1984年全区共优待1253户,发放优待款310280元,平均每户248元。1985年全区实行了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优待款44万元,比1984年增加了41.9%。现役军人家属平均360元,最高的河西乡户均571元。1988年区内有1259户享受统筹优待,发放优待款684503元,户均54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