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抚恤对象主要有: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包括武警、消防、民警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战争年代抚恤标准不尽统一,抗日战争时期埋葬费300元(北海币),并发给抚恤金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公葬费200元,善后抚恤费400元,后改为埋葬费以能买二寸半厚杨柳棺木为标准,并发给抚恤费500元。1984年4月起,对革命烈士抚恤金提高到2000元至2400元。全区1956年至1985年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金140000元。
建国前对残废军人的抚恤标准不尽统一,1949年全省统一。1950年12月国家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抚恤条例》。1953年将抚恤粮改为抚恤金,将原二等残废减半抚恤者全数供给终生。1965年将原在农村三等残废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发放补助费。1978年将在农村的三等残废由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金。1988年全区共有残废军人593人,全年发放在职残废金36591元,在乡残废抚恤费38983元。1954年至1985年全区共发放在职残废抚恤金20017361元。在乡残废抚恤金,314424元,残废军人护理费19704元,休养费339元,假肢费1620元。
第二节 抚恤
建国后抚恤对象主要有: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包括武警、消防、民警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战争年代抚恤标准不尽统一,抗日战争时期埋葬费300元(北海币),并发给抚恤金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公葬费200元,善后抚恤费400元,后改为埋葬费以能买二寸半厚杨柳棺木为标准,并发给抚恤费500元。1984年4月起,对革命烈士抚恤金提高到2000元至2400元。全区1956年至1985年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金140000元。
建国前对残废军人的抚恤标准不尽统一,1949年全省统一。1950年12月国家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抚恤条例》。1953年将抚恤粮改为抚恤金,将原二等残废减半抚恤者全数供给终生。1965年将原在农村三等残废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发放补助费。1978年将在农村的三等残废由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金。1988年全区共有残废军人593人,全年发放在职残废金36591元,在乡残废抚恤费38983元。1954年至1985年全区共发放在职残废抚恤金20017361元。在乡残废抚恤金,314424元,残废军人护理费19704元,休养费339元,假肢费1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