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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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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至1951年,民间纠纷多到街、乡、区政府申请处理,或直接起诉于法院。1952年,市区成立25个基层调解小组,成员117人。1958年,有街、乡治安调处委员会256个,小组1090个。1959年,治安与调处分设。1960年,市区街道全部设立了调处委员会,郊区有110个大队建立调处委员会。至1965年,共调解民事纠纷21420起。1966年中断。1973年,全市恢复建立调解委员会83个,以后逐年发展。至1978年,全市有调解委员会317个,成员1638人。1979年,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1980年11月,司法局成立基层工作科。1988年,全区17处乡镇全部配备司法助理员,建立健全村、街道和企业基层调解委员会805个,成员4194人。406个村和街道建立2318个调解小组,有纠纷信息员3554人。1985至1988年,共受理民间纠纷9998件,预防凶杀、伤害、自杀恶性案件187起。1989年,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1274件,调解成功1173件,预防纠纷激化21件,避免非正常死亡27人。1990年,共排查调解纠纷318件,防止纠纷激化19件,避免非正常死亡24人。